一、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二年至四年,修畢授予文學碩士(Master of Arts)學位。
二、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。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生,修業達第八學期(不含休學)始可提學位考試。若在職,尚須延長。修畢授予文學博士(Doctor of Philosophy)學位。
三、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滿三十學分,必修高級英文並通過必讀書目考試。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,自九十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生,畢業學分由十八學分改為二十四學分,必修第二外國語並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。上述學分均不包括畢業論文。
四、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,比照大學部規定,以七十分或乙等為及格;不及格者不得補考,必修科目應令重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