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 首頁 navigate_next 課程資訊 navigate_next 博士班

博士班

  1. 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。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生,修業達第八學期(不含休學)始可提學位考試。若在職,尚須延長。修畢授予文學博士(Doctor of Philosophy)學位。
  2.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(不包括畢業論文),必修第二外國語並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。
  3.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,比照大學部規定,以七十分(B-)或乙等為及格;不及格者不得補考,必修科目應令重修。
  4. 自107 學年度起入學之碩、博士班學生,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完成至少六小時學術倫理課程為原則。

 

自112學年度起,研究生入學注意事項請參閱下方「碩、博士生修業要點」,內文中所提相關規定,請至「資源下載」→「常用法規」→「學生常用法規」處下載。